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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2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2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
admin
2018-05-02
61
问题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2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是否享有质权?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享有抵押权。 理由:2号厂房是甲公司自有,债务人甲公司有处分权,可以充当抵押物;建筑物抵押的,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 理由: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本案中,未办理质押登记,故质权未设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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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题库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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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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