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

admin2014-02-27  34

问题 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答案A,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A项说法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法院的民事判决只能作为确认抵押行为无效的依据,而不能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二者分别是不同性质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因此,B项中的说法不正确。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故应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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