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红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08年7月1日将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09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

admin2010-03-25  29

问题 天红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08年7月1日将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09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

选项 A、40年
B、70年
C、35年零6个月
D、36年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本题中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40-4.5= 3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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