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使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  )。

admin2009-11-25  26

问题 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使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  )。

选项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NP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