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admin2012-11-09  22

问题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选项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C

解析 《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明确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具体包括:
1.《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违法的个别清偿行为和无效行为所包含的财产。因这些情况转移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等。
    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一是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是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三是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四是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五是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六是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七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上述分析,债务人租赁他人的财产或基于代管协议代为管理的委托人的财产,均只取得了该财产的使用权,而未取得所有权,因此A项甲公司租用的设备及D项受托管理的财产均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不应人选。
   《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本题中,由于甲公司购买的在途货物尚未付清全款且未到货,因此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转移,不属于债务人财产,B项不应人选。
   担保权人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所有权仍由债务人享有,因此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C项甲公司所有但已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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