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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目,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
2007年4月2目,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
admin
2017-03-28
12
问题
2007年4月2目,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2007年试卷三第94-96题)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
A,C
解析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题中,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因此王某与丁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知,王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并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丁某作为买受人,依据该买卖合同,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有权占有人。因此,在王某要求丁某返还原物时。丁某享有抗辩权。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小王也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小王是在王某因病去世后,对王某的全部遗产进行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知,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概括继承,小王在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时,也包括了王某对于丁某的债权债务。既然王某不能对丁某行使返还请求权,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小王当然也不能享有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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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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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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