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8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8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
admin
2016-12-09
22
问题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8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中,李某将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的而非自己主管的营业款盗走.他在实行盗窃行为时虽然利用了本人可以进入作案现场并熟悉周围情况的有利条件,但其盗窃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故排除A、B两项。本题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直接侵犯了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控说”,也就是说,只要犯罪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中李某将陈某主管的营业款盗走,虽然暂时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当天也没有带出单位自由支配使用,但是对于陈某来说,他对这2万元营业款已经失控,因此李某属于盗窃既遂,故应选C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I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交由其子乙继承,存款赠与侄女丙。甲死后,遗嘱执行人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
下列犯罪分子中,不能适用死刑的是()。
王某有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共四个儿子,下列哪些丧失了继承权?()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
甲搬迁时,将一台电视机交给乙保管,后甲、乙商定将该台电视机卖给乙。此买卖合同中电视机的交付方式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
李某涉嫌盗窃罪被A地警方抓获,后逃脱,逃脱过程中又犯抢劫罪行为,后向B地警方自首仅供述了自己盗窃罪的事实,对于李某的行为那些可作为自首认定()
随机试题
____病毒的代码会抢在正常启动程序之前执行,进行传播,并对系统造成破坏。
影响型砂芯砂粘模性的因素主要是()和温度。
公共政策的抉择主体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脘腹胀闷,纳呆,口中黏腻,汗出热不解,身重,便溏不爽,舌质红、苔黄腻,脉滑数。证见于()
方剂中,属于君药的是方剂中,属于佐药的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应税货物,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与下列说法蕴涵的哲理一致的是()。
Hedidnotwanttobe______bythemajority.Hefeltthatvariousdistinguishedculturescouldofferagreatercontributiontopr
Forthispart,youareallowed30minutestowriteashortessayentitledOnMakingMistakesbycommentingonthesaying,"Man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