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二第11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dmin2018-06-27  17

问题 (2011年卷二第11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侵害名誉权的人提起的诉讼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故选项A、B、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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