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dmin2016-09-06  34

问题 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选项 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
C、只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
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强奸行为、强迫卖淫的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而不单独定罪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依照法律规定,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其强奸、强迫卖淫行为都仅应作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根据,而不成立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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