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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admin
2013-10-23
28
问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选项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答案
C
解析
依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就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这一分类不是依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被告都有可能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都有可能提出本证;同理,原被告双方也都有可能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提出新的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即都有可能提出反证。同时也应注意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而证据反驳不提出新的证据。本题中原告提交被告签名的借条,以此来主张自己对被告存在债权,此时原告提交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所提交的收条是证明自己已经清还了欠债,也是本证,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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