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了一份买卖耕牛的合同。双方约定于7月15日交付耕牛和价款,但由于时值农忙,甲想再借用一个月。于是到7月15日那天,乙交付了牛款,双方约定牛归乙所有,但甲继续借用耕牛一个月。8月10日,该牛在甲的牛栏中产下一头小牛,对于该小牛的归属,甲乙发生了争议。

admin2013-08-14  8

问题 甲乙订立了一份买卖耕牛的合同。双方约定于7月15日交付耕牛和价款,但由于时值农忙,甲想再借用一个月。于是到7月15日那天,乙交付了牛款,双方约定牛归乙所有,但甲继续借用耕牛一个月。8月10日,该牛在甲的牛栏中产下一头小牛,对于该小牛的归属,甲乙发生了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归甲所有,因为该牛由甲占有
B、归甲乙共同共有
C、归乙所有,因为牛已经交付
D、归甲所有,因为尽管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并未交付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借用牛是在双方交付(此交付在性质上为占有改定)之后,生下的小牛属于交付之后的孳息,应该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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