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据此修改后的《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甲公司应于2011年起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鉴于本公司在2008年5月《企业内部控

admin2011-04-23  32

问题 甲公司系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据此修改后的《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甲公司应于2011年起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鉴于本公司在2008年5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发布后就已经着手建立、完善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甲公司决定从2010年开始提前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并由审计部牵头拟订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该方案摘要如下:
   (一)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领导和监督。经理层负责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并对本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负全责,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拟定评价计划、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评价、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草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报告。其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工作。
   (二)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要素展开。鉴于本公司已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相关内容不再纳入企业层面评价范围。同时,本着重要性原则,在实施业务层面评价时,主要评价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或事项。
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可以采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性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考虑到公司现阶段经营压力较大,为了减轻评价工作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本次内部控制评价中,仅采用调查问卷和专题讨论法实施测试和评价。
   (三)关于实施现场评价
   评价工作组应与被评价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合理调整已确定的评价范围、检查重点和抽样数量。评价人员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实施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评价工作底稿,记录测试过程及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形成现场评价报告。现场评价报告无需和被评价单位沟通,只需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审计部应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
   (四)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部在完成现场评价和缺陷汇总、复核后,负责起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概括、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内容。对于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只进行内部通报,不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审核后对外披露。
   (五)关于内部控制审计
   聘请某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鉴于本公司在2008年5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发布后就已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取得较好效果,内部控制审计自2010年起,重点审计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并出具相关审计意见。
   要求: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逐项判断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案中的(一)至(五)项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存在不当之处的,请逐项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第一项工作存在不当之处。 (1) 不当之处;经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全责。 理由:董事会对建立键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 或: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2) 不当之处;审计部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理由:董事会负责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第二项工作存在不当之处。 (1) 不当之处:组织架构相关内容不纳入公司层面评价范围。 理由:组织架构是内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建立键全和有效实施、应当纳入公司层面评价范围。 或:虽然甲公司已经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组织架构。但是还应当对组织架构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 不当之处:在实施业务层面评价时,主要评价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业务。 理由:业务层面的评价应当涵盖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或:体现全面性原则)。而不能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关注的少数重点业务事项来展开评价。 (3) 不当之处:为了减轻评价工作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本次内部控制评价中,仅采用调查问卷法和专题讨论法实施测试和评价。 理由: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收集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的原则、充分考虑所收集证据的适当性与充分性,综合运用评价方法。 或:评价过程中应视被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适当选择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3.第三项工作存在不当之处。 (1) 不当之处:现场评价报告无须和被评价单位沟通。 理由:现场评价报告应向被评价单位通报(或:与被评价单位沟通)。 (2) 不当之处:现场评价报告只需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 理由:现场评价报告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应由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再提交审计部(或: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4.第四项工作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对于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只进行内部通报,不对外披露。 理由:对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必须对外披露。 5.第五项工作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审计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关注、利用上市公司的评价成果,但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对被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独立(或:全面)审计,不能因为被审计上司公司实施了内部控制评价就简化审计的程序和内容。 或:内部控制审计不是对内部控制评价进行审计,而视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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