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一只瓷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瓷瓶一只出售给甲,价款6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4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瓷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瓷瓶抵押给丙,并告知瓷瓶现由甲保管。甲
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一只瓷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瓷瓶一只出售给甲,价款6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4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瓷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瓷瓶抵押给丙,并告知瓷瓶现由甲保管。甲
admin
2010-06-20
919
问题
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一只瓷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瓷瓶一只出售给甲,价款6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4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瓷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瓷瓶抵押给丙,并告知瓷瓶现由甲保管。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付清了全部款项。而乙因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实现抵押权而引发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甲付清款项,瓷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B、乙与丙构成共同侵权
C、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丙的抵押权已经生效,有权对瓷瓶实现抵押权
答案
B,D
解析
甲付清了全部款项,所以其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的所有权发生移转,A项正确。所有权转移前,乙为瓷瓶所有人,有权设定抵押,所以没有侵权,B项错误。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项正确。本题中,以动产瓷瓶作为抵押物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乙为丙设定抵押权时甲并不知情,所以甲付清款项取得所有权后,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所以D项错误。依题意,B、D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8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年5
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
某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08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物证(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高某(16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高某提出委托一名律师的请求,并且要求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
宪法权力行为
(2016年)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随机试题
机械性肠梗阻与动力性肠梗阻的主要区别在于早期
下牙合的3种基本功能运动有
27岁初产妇,妊娠40周,阵发性腹痛10小时,宫缩10~15分钟一次,持续30秒,宫口开大2cm。
宗气的分布是
妊娠后生殖器官变化,错误的为
辅助核算要设置在()会计科目上。
下列各式中正确的是()
Li-Fi,analternativetoWi-Fithattransmitsdatausingthespectrumofvisiblelight,hasachievedanewbreakthrough,withUK
进程是操作系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下列有关进程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在SQL中,基本表的撤消(从数据库中删除表)可以用()。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