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建一立井工程,井筒深度500m。应建设单位要求,合同约定建成后的井筒涌水量不超过10m3/h。施工单位施工至井深360m处发现岩壁有较大出水点,且井筒涌水量突然超过原地质资料提供数据的2倍多。施工单位经过紧急抢险处理后才完成混凝土浇筑工作

admin2019-03-12  29

问题 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建一立井工程,井筒深度500m。应建设单位要求,合同约定建成后的井筒涌水量不超过10m3/h。施工单位施工至井深360m处发现岩壁有较大出水点,且井筒涌水量突然超过原地质资料提供数据的2倍多。施工单位经过紧急抢险处理后才完成混凝土浇筑工作,然后报告了监理工程师。三个月后验收井筒质量时,虽无集中出水,但井筒涌水量达到8m3/h。质量检验部门不予签字。建设单位怀疑井壁质量有问题,强行要求在360m处破壁打4个检查孔,施工单位不仅拒绝,且提出抢险损失的索赔。事后还引起了建设单位以质量检验部门不签字为由的拒付工程款纠纷。
问题
质量检验单位不予签字认可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质量检验单位不予签字认可是合理的。根据《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规定,立井井筒建成后总漏水量≤6m3/h(井筒深度≤600m),合同的井筒涌水量要求不符合《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的要求有权拒绝签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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