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拖欠其巨额债务的乙公司宣告破产致使该巨额债务无法收回的内容。丙证券公司以包销的方式为甲公司发售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有关媒体披露了乙公司上述情况,致使甲公司的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依据《证券法》的

admin2015-09-11  29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拖欠其巨额债务的乙公司宣告破产致使该巨额债务无法收回的内容。丙证券公司以包销的方式为甲公司发售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有关媒体披露了乙公司上述情况,致使甲公司的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选项 A、甲股份有限公司
B、丙证券公司
C、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过错推定原则”
D、甲、丙两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该规定,本题选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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