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潮。但是大多数申请都遭遇“拒绝”,很多媒体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只是建了一堵“玻璃墙”。因为有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以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条例生效前的信息不予公开;有的

admin2015-11-05  27

问题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潮。但是大多数申请都遭遇“拒绝”,很多媒体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只是建了一堵“玻璃墙”。因为有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以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条例生效前的信息不予公开;有的行政机关以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的行政机关干脆答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同时各地对于拒绝受理,拒绝答复,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也遭遇难题。很多法院以申请人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请结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理对以上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做法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依照行政公开原则建立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透明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它要求政府主动和依照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政府形成的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仅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情况,而且有助于公民理解政府工作,消除虚假和不实的信息。 上述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传统政府信息理念的体现。条例实施以前,政府总是将政府信息视为国家秘密,以防止政府信息为公众所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除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国家秘密,政府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如果不公开或者不及时公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政府也不得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公民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的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公民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础不一定是具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可能包括对公民知情权的损害。所以法院以申请人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错误解读,没有认清政府信息制度的理论基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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