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016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000万元、相关税费4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另发生利息支出80万元(含加罚利息1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

admin2018-04-28  28

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016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000万元、相关税费4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另发生利息支出80万元(含加罚利息1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2016年12月将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已知: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4%,转让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应纳增值税=3000×11%=330(万元)
B、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11%×(7%+3%)=33(万元)
C、应纳印花税=3000×0.5‰=1.5(万元)
D、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均可以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答案A,C

解析 选项B: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的,城建税税率为5%,所以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11%×(5%+3%)=26.4(万元);选项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但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将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中了,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另外,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不能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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