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与此同时,甲也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抵押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甲又向丁借款5万元,并将该汽车质押给丁作为担保。丁占有该汽车后,因保管不善,导致汽车部分毁损。丁遂将该汽车送到戊修理厂维修。

admin2013-10-26  17

问题 甲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与此同时,甲也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抵押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甲又向丁借款5万元,并将该汽车质押给丁作为担保。丁占有该汽车后,因保管不善,导致汽车部分毁损。丁遂将该汽车送到戊修理厂维修。戊维修完毕,要求丁支付5000元修理费。丁以该车并非自己所有为由,拒绝支付修理费,戊遂将该汽车予以留置。后来,该汽车以11万元的价格被拍卖。请回答下列问题:
丁拒绝向戊支付修理费时,(   )。

选项 A、戊有权直接拍卖、变卖该汽车,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B、戊应当给丁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丁逾期未履行的,戊可以就拍卖、变卖该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
C、如果丁向戊另行提供担保,并且戊接受的,则戊的留置权归于消灭
D、戊对该汽车不享有留置权,因为该汽车属于甲所有

答案B,C

解析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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