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某进口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让乙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

admin2013-01-06  34

问题 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某进口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让乙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账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为庆祝某市建市30周年,该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切实遵守执行。问: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以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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