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青岛CFR,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将茶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我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

admin2022-01-21  26

问题 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青岛CFR,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将茶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我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

选项 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
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

答案A,B,C

解析 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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