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dmin2010-10-18  45

问题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选项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票据付款人里斯是甲国某州居民,行为地是中国,但题中并未告知里斯的国籍。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他的该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里斯依照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中国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号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如果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适用中国法律,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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