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试分析该法

admin2011-04-19  16

问题 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试分析该法条的内容。

选项

答案这是有关罚金刑的执行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是指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是指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几次缴纳。分期缴纳罚金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宽限,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有可能如期缴纳,有利于罚金的执行。(3)强制缴纳。当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期限届满,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仍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所谓“强制缴纳”,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财产,要求银行冻结存款,扣发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4)随时追缴。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主要针对以下情况:当判决确定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仍未缴纳全部罚金,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缴纳时,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罚金,也可能是被执行人有意隐瞒其财产而人民法院又无法知道其财产的去向。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对其财产进行强制追缴。这一规定保证了罚金执行的有效性,对严肃执行刑罚作出了进一步的保障。(5)减免缴纳。《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是指火灾,水灾,地震,车祸,劳动力死亡等天灾人祸。当被执行人遭遇了这些灾祸,以致无能力缴纳罚金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减少或免除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金。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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