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家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个行人手中拿着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

admin2011-04-19  28

问题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家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个行人手中拿着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在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纪某将在车站候车的3个人撞倒,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问:根据上述案情,请对纪某的各个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14岁生日当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按照实足年龄计算的,只有过了生日,才认为已满14周岁。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也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尚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操作生疏,将3人撞倒而造成2死1伤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但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未满16周岁的人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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