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宋某被授予本公司(上市公司)股票期权30000股,约定一年后可以行权,施权价1元/股,3万股。2014年3月份宋某行使该股票期权,购入30000股公司股票,股票当日收盘价7元/股。2015年4月,分配上年的红利,每股0.02元。针对上述业务,

admin2022-01-20  31

问题 2013年2月宋某被授予本公司(上市公司)股票期权30000股,约定一年后可以行权,施权价1元/股,3万股。2014年3月份宋某行使该股票期权,购入30000股公司股票,股票当日收盘价7元/股。2015年4月,分配上年的红利,每股0.02元。针对上述业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接受该股票期权时,宋某无需缴纳个税
B、2014年3月份,行权时,宋某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2940元
C、2015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股票期权性质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80000元
D、2015年4月,取得分配的红利可以免税
E、2015年4月,取得分配的红利可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A,B,C,E

解析 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1)×30000/12×25%-1005]×12=3294.0(元)
    2013年以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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