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73题)

admin2016-07-01  12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73题)

选项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涉及简易程序审判组织的设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其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知,甲持枪抢劫案件由两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应当选。
    B选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根据《刑诉解释》第474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可知,乙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征得乙的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表述正确。
    C选项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可知,C选项中虽然被告人丙对诈骗行为供认不讳,但其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属于上述第5项的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涉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可知,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属于上述第1项的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D选项表述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h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