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
2013-02-20
35
问题
《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人运输了假币,由于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所以对甲不应以运输假币罪论处
B、乙以2000元人民币购得假币10,000元,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和案情,推定乙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假币
C、丙为货车司机,平时运一次货,货主给运费两千元,但某次货主给他一万元运费,并反复嘱托要走小道,逃避检查。丙明知是违禁物品也没有拒绝,后来被查出车上都是假币。由于丙并不知道装的是假币,所以不构成运输假币罪。
D、刑法规定对运输假币罪“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答案
C,D
解析
A选项: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出售、购买、运输的物品是假币才能构成犯罪。刑法为了强调运输行为必须出于故意,便对运输作了注意规定。故A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应当判断出购买的是假币。故B项正确。
C选项: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在这里刑法没有限制故意犯罪的具体形式,从通常法理及常识判断,运输假币罪同样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此案中司机对于货主的行为是放任的和默认的,因此,对于货主来说是直接故意,对于丙则属于间接故意。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g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哪些案件应适用指定管辖?
下列几种情况中,属于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的是:()
本案中同时遇难的哈图、哈图的父亲和哈图的儿子三人的继承关系应如何认定?()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
合营各方的出资行为;哪些是需要改正的?()针对作为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低于报价80万美元这一问题,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若干种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设立甲企业的必要条件包括:()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甲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突然死亡,乙也提起了上诉,丙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请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人民法院在核准对两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时候,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下列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做法是:()
某公司职员李某在经其婆婆吴某同意后,于2004年6月22日为其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指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孙、李某之子赵乙,时年12岁。2006年2月,李某与被保险人之子赵甲离婚,法院判决赵乙随赵甲共同生活。2006年5月,赵乙病故。2006年6月20日
随机试题
自我调节审美具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老年人利尿降压宜选用的药品是
下列不属于会计电算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的是()。
由于信息的真伪往往决定着决策者决策的成败,所以在收集、加工信息时应注意信息的首要属性,即()。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2014年度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如下,价格中均不含税:(I)2012年6月1日,自行建造一条生产线。建造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300万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200万元,发生工人工资8
甲是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经营过程,甲共取得分配的利润5万元。后来,甲因故退伙,退伙清算时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财产价值2万元。甲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数额是()万元。
炮弹:炸弹:地雷
考任制的优点是()
在以下HTML标记中,()标记表示添加一条水平线。
Wehadtowaitalongtimetogetourpassports,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