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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2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关于空调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3年5月公布,2014年5月获得专利权并公告。乙公司于2012年6月自行研发出相同的空凋压缩机,并立即进行生产上市。2014年4月,丙公司在公开市场以合理对价从乙公司购买空
甲公司于2012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关于空调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3年5月公布,2014年5月获得专利权并公告。乙公司于2012年6月自行研发出相同的空凋压缩机,并立即进行生产上市。2014年4月,丙公司在公开市场以合理对价从乙公司购买空
admin
2021-06-28
24
问题
甲公司于2012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关于空调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3年5月公布,2014年5月获得专利权并公告。乙公司于2012年6月自行研发出相同的空凋压缩机,并立即进行生产上市。2014年4月,丙公司在公开市场以合理对价从乙公司购买空调压缩机用于生产空调,双方当月签订合同,乙公司于2014年6月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付款。2015年3月,丁公司同样在公开市场以合理对价从乙公司购买到当年批次的空调压缩机用于生产空调。甲公司发现后,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公司在2014年5月前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均应支付适当费用
B、乙公司在2014年5月后的生产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但不需赔偿损失
C、因丙公司2014年6月取得的空调压缩机为侵权产品,其生产空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丁公司2015年3月取得的空调压缩机为侵权产品,其生产空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但有合法来源,可不停止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D
解析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结合可知,专利权人可对他人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的实施行为要求支付适当费用,但对公布前,也即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乙公司的实施行为无权要求支付费用。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2014年5月后,甲公司专利已获得授权,乙公司自不可再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该专利。因此,乙公司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B选项说法错误。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有些考生容易认为乙公司是自行研发,似乎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赔偿,而实际上,专利侵权制度中,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只有存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依据情况下,才能排除侵权;再有的考生会认为是否存在先用权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9条,先用权的时间节点是申请日,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因此本题也无先用权的适用空间。
C选项涉及3个时间点,2014年4月签订合同、6月交付、7月付款,正好跨过了专利授权公告日。由此,以哪个时间点看待乙、丙公司的本次交易,是解答本选项的第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因丙的购买时间为2014年4月,对乙、丙公司而言,乙的销售行为非侵权行为,进言之,尽管交付以及付款时间均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但因销售行为发生于授权前,因此不构成侵极。至此,已经可以判断出C选项说法错误。当然,考生在练习时,可进一步思考本选项的后半句是否正确,即丙公司生产空调是发生在专利授权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此时,丙公司属于在专利授权后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侵权?事实上,也不构成侵权,其原因在于专利各项权能中,有上下游的关系,一般上游行为不构成侵权,下游行为多数非侵权,这个需要考生理解。以本题为例,乙、丙公司的交易中,乙公司的生产、销售均不侵权,若认定丙公司合法购买后的使用构成侵权,显然就不符合临时保护期的制度目的。
与B选项同样的道理,2015年乙公司的生产、销售均在专利授权后,自然属于侵极行为,再根据C选项已经讲过的第12条,丁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极。根据《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丁公司构成侵权,但有合法来源,无须赔偿。这一知识点考生多数能较好地掌握。但有的考生会认为构成侵权,虽不赔偿,但应当停止侵权,从而认为该项错误。实际上,本题还含有一个条件设定,涉及近年新增的知识点,需要考生留意,即“合理对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因此,丁公司既不需要赔偿,也无须停止使用。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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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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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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