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admin2022-12-19  32

问题 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选项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分担
D、丙自己承担

答案B

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④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术,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丙,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即无法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因无法确定责任,故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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