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于2008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09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

admin2013-04-08  46

问题 某开发商于2008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09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适当调整规划按照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所以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1: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原容积率下的总地价
算式2: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原合同出让价
算式3: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容积率下的楼面地价
算式4: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合同出让价的楼面地价
最后经过协商并报地价委员会,按照算式1进行补地价。
问题:
测算补交地价需要进行评估,对评估对象、基准日、土地使用年限应该如何设定?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从出让之日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但不超过3年,根据约定,评估应按照当时的情况进行,所以基准日与土地使用年期一般设定为: 评估对象为:容积率为3条件下的住宅用地; 基准日:2008年6月签订出让合同日;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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