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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来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万股,后来,王某被聘任为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则依法,王某所持有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
王某原来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万股,后来,王某被聘任为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则依法,王某所持有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
admin
2016-10-26
26
问题
王某原来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万股,后来,王某被聘任为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则依法,王某所持有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可以王某的妻子的名义继续持有
B、可化名李某继续持有
C、必须依法转让
D、可以继续持有
答案
C
解析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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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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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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