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来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万股,后来,王某被聘任为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则依法,王某所持有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

admin2016-10-26  26

问题 王某原来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万股,后来,王某被聘任为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则依法,王某所持有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可以王某的妻子的名义继续持有
B、可化名李某继续持有
C、必须依法转让
D、可以继续持有

答案C

解析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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