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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
admin
2013-02-20
40
问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
选项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甲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是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应认定为甲是主犯。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注意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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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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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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