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起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是( )。 发起人刘某可以在( )以后转让自己的股份。

admin2008-09-01  43

问题 本案发起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是(    )。
发起人刘某可以在(    )以后转让自己的股份。

选项 A、36712
B、36896
C、37261
D、37626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对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的时间作出一定的限制,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的世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5日成立,故发起人刘某的股份一年后,即2002年1月5日以后可以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原《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时间的限制,将3年改为1年。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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