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张某某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非常好,司法杌关决定同意其于同年10月5日取保候审,以其朋友李某某(无固定的住所和收入)作为保证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未报告执行机

admin2022-01-18  55

问题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张某某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非常好,司法杌关决定同意其于同年10月5日取保候审,以其朋友李某某(无固定的住所和收入)作为保证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未报告执行机关的情况下,随意离开自己的住所,有时还会出省探亲,偶尔也会伙同社会上的小混混拦路抢劫。
请问:
司法机关同意张某某取保候审是否恰当?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恰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张某某仅因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非常好,而且取保候审期间又继续作案,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是不能被取保候审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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