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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5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5题)
admin
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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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5题)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
D
解析
首先,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杨某生产假冒的避孕药品,该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其次,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虽然尚未销售即被抓获,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多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最后,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41条至第148条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特殊法条,后者是一般法条。对法条竞合原本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处理,但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来处理。杨某一方面触犯生产假药罪,另一方面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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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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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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