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分别装运,共装

admin2016-07-23  26

问题 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分别装运,共装运了150公吨在“月亮河号"船上。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2月份货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开证行拒付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UCP600》第三十一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根据《UCP600》的规定,出口商在2月份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运输工具“月亮河号”上,没有构成分期装运。另外,两地合计装运的数量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因此该装运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装运条款,开证行以此拒付足不合理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NfV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