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2012年从甲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王某在甲公司并未任职),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以投资者的名义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未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dmin2014-03-19  35

问题 王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2012年从甲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王某在甲公司并未任职),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以投资者的名义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未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11200
B、11400
C、16190
D、17440

答案D

解析 个人从非任职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公益性捐赠额20000元,所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192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一20%)一19200]×30%一2000+30000×20%=1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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