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21年3月10日,A

admin2022-07-25  36

问题 2021年2月5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21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21年4月1日,D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21年4月2日,D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21年4月10日,D公司向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D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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