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甲、乙、丙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 )

admin2010-06-14  30

问题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甲、乙、丙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    )

选项 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
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
D、A公司在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

答案B

解析 就合格的投资者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所以首先排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故B项人选。A项的情况属于“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所以可以被承保。C项的情况属于“法人”(公司A)的多数资本为几个会员国或者其国民(甲国、乙国)所有,且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所以C项也是合格的投资者。D项属于“该法人(公司A)在一会员国注册(甲国)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且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甲国不等于乙国)”,所以D项是合格的投资者。故本题选B。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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