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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5日,江苏省扬州市某酒店开张营业,事前该酒店通过社会关系经过扬州市工商局、扬州市卫生管理部门和扬州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了营业许可证。开张后不久,由于酒店的锅炉发出噪音影响了附近许多居民的日常工作、休息和生活,于是附近的十户居民于20
1999年12月5日,江苏省扬州市某酒店开张营业,事前该酒店通过社会关系经过扬州市工商局、扬州市卫生管理部门和扬州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了营业许可证。开张后不久,由于酒店的锅炉发出噪音影响了附近许多居民的日常工作、休息和生活,于是附近的十户居民于20
admin
2014-07-01
27
问题
1999年12月5日,江苏省扬州市某酒店开张营业,事前该酒店通过社会关系经过扬州市工商局、扬州市卫生管理部门和扬州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了营业许可证。开张后不久,由于酒店的锅炉发出噪音影响了附近许多居民的日常工作、休息和生活,于是附近的十户居民于200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该案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是以环境侵权提起诉讼,还是以相邻权妨害提起诉讼或以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存在不同的争议。
[问题]
请你由此案谈谈我国相邻权妨害制度的设立。(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应重点谈谈本案是否属于人格侵权纠纷和我国对本问题的立法重要性。)
答题要求:
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对于扬州市某酒店之行为,既应适用公法――环境法进行调整,又应适用私法――民法进行调整。就适用环境法而言,经查明,该酒店锅炉所产生的噪音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因此,该酒店无须承担任何公法上的责任。就适用民法来讲,我认为,周围十户居民可以以环境污染特殊侵权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扬州某酒店并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标准,因此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本案是否可以以相邻妨害提起诉讼,我认为,该案中十户居民均系与该酒店在土地上相邻,因此,可以适用相邻关系处理,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尚无不可量物(如气体、粉尘、噪音等)侵害之有关规定,故法院不会支持该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可量物的侵害”应当属于“人格权侵害说”,此种观点以德国一些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不可量物的侵害在性质上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如果受害人以人格权的侵害为依据提出请求,则对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十分必要。为此,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适用相邻关系应作具体分析,至少应具备如下三个要件:(1)必须要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如果不可量物散发很远,行为人与受害人相距较远,则不能适用。(2)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来自于不动产,而不是直接来自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3)不可量物必须直接侵入邻人的不动产范围内,导致邻人损害,如其侵入或妨害仍在正常合理范围内,邻人必须忍受。由此可见,本案显然非侵犯人格权之诉讼。而符合相邻关系之诉的条件。 至于本案可否提起行政诉讼,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中,由于扬州某酒店在设立之初系通过关系领取营业许可证.因此,本案十户居民可以以三家行政机关在颁发营业许可证时程序或其他方面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格侵权纠纷。扬州某酒店的行为既可以适用公法――环境法进行调整,又可以适用私法――民法进行调整,但由于该酒店未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定标准。因此,这两种凋整方法都无法追究该酒店的法律责任。这样的保护对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我认为,对于在相邻关系中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物质污染环境,造成邻人损害的(损害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加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才是现代民法的精神所在。对于《民法通则》第 124条的规定,我认为,这显然是不符合民法的现代化趋势的,它混淆了私法救济手段与公法救济手段的标准,笼统地以“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标准,使得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的结果趋于混同。针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相邻妨害与环境侵权混为一谈的现状,我建议,在新起草的《物权法》中,应规定“相邻关系”一章,对“相邻”一词的概念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并且应专门设立“相邻妨害”一节,专门解决由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同时还应将不可量物侵害纳入其中。在归责原则上,应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至于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其能确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案中是可行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行政诉讼法意见,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立法已充分认识到相邻关系这一私法关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私法特别是民法立法的滞后性,这一点应当值得我国立法者重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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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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