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1)

admin2014-02-27  31

问题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1)

选项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总体情形和不同程序阶段的具体要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同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立项”为名列专章对行政法规的立项作出规定,因此,立项是行政法规的程序之一。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选项B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故C项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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