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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顾某出国留学,将自己所有的—套房屋交给贾某居住,并与贾某言明如果自己5年内不回国就将该房送与贾某。2004年11月,贾某见顾某出国后至今没有音讯,认为其私房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3
1999年9月,顾某出国留学,将自己所有的—套房屋交给贾某居住,并与贾某言明如果自己5年内不回国就将该房送与贾某。2004年11月,贾某见顾某出国后至今没有音讯,认为其私房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3
admin
2022-01-27
50
问题
1999年9月,顾某出国留学,将自己所有的—套房屋交给贾某居住,并与贾某言明如果自己5年内不回国就将该房送与贾某。2004年11月,贾某见顾某出国后至今没有音讯,认为其私房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3月,顾某突然回国,找到贾某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房屋,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顾某遂以贾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争执的房屋现在由王某租住,于是通知于某参加到本案中来,王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
选项
A、原告
B、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8
解析
第—: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题中原告顾某与被告贾某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他对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王某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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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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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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