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

admin2013-08-28  23

问题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

选项 A、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B、在“今日说法”栏目做嘉宾
C、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D、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答案A,C,D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问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据此,A、C、D三种行为不符合律师行为规范,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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