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admin2013-06-13  51

问题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①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②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③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3)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4)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应该以诚实信用为行为准则进行民事活动。 (5)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对受害方进行补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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