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7题,多选)

admin2018-06-23  27

问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7题,多选)

选项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姓名权和同居义务都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A项错误,B项正确。婚前财产效力、夫妻对财产的处分都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金某国籍国为甲国,D项正确;乙国为婚姻缔结地,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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