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点去赚钱。因此李某在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

admin2017-05-03  29

问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点去赚钱。因此李某在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
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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