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dmin2020-11-19  20

问题 (2018年)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 A、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
B、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犀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D、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

解析 A选项当选。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可见,在行政复议期间如果复议申请人向法院起诉,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案中李某就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起诉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选项、D选项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见行政征收、补偿决定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选项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只能是在行政机关一方存在违反行政协议行为时,由社会主体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由行政机关一方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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