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一)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1)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这部分股

admin2013-03-06  37

问题 (2011年)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一)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1)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550万元;
  (2)投资的B工厂201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按权益法核算应分担的份额为25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二)贷方发生额由如下四部分组成:
  (1)以800万元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2)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3)对E外贸公司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2010年度分享的份额为16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
  (4)2010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0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
  分别说明上述各项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借方发生额的投资收益:   ①本业务中的50万元属于投资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因为企业持有的股权并未转让),被投资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自己的亏损。本业务中的25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贷方发生额的投资收益:   ①本业务中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的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该企业应首先确认股息性所得200×30%=60万元。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性所得属于免税收入,这里的6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得=500-60-400=40(万元)。本业务中的40万元资产转让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非被投资方宣布分配的股息红利,在税法上不确认为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业务中的40万元分红收入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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