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5-05-04
21
问题
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8E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甲在乘坐某乙的出租车时,将公文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包内有现金5万元,某乙将该公文包予以藏匿。几天后,甲找到乙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将乙辨认出来,乙虽然很不情愿,但也只好交出公文包。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有关第一审公诉案的审限问题,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卷二真题试卷第57题)
下列选项所列案件哪些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在招标采购中,下列哪些情形应予废标:
李晓华,16岁,某中学学生。一次途经田某家时,看见其邻居张某正在行窃。后田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告知了这一情况。公安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向李晓华询问,在询问李晓华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下列哪项行为不正确:
随机试题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解释的尺度方面看,这里“法律”应作:
某市一医药公司新购进一批名叫“康美”的减肥药,为打开这种药的销路,医药公司便到市电视台作广告,电视台要求医药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医药公司推托说进药时忘了向厂家索要,并许诺过一段时间便补上。因广告费不低,电视台便开始在电视上为该药作广告,宣称该药的神奇效
(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
心理健康表现为个体具有生命的活力、积极的内心体验和良好的()
根据所给文字资料,回答91~95题2010年5月1日到10月31日,世博会在中国上海举行。自开幕以来,世博会的消费拉动效应初步显现。世博园区共有浦东和浦西两个片区,5月份的销售总额为4.13亿元,其中浦东片区的销售额占89.4%。园区5月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WhatisMr.Bush’smainpurposeofthetrip?
Inthepast,youngpeopleinJapanwereexpectedtotakeonresponsibilitiestosupporttheirparentsandgrandparents.Nowthey
Theoutbreakofsevereacuterespiratorysyndrome(SARS,非典),whichhasnoknowncurefor【C1】______afflictedbyit,hasbroug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