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杨某不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2011年4月,杨某

admin2014-02-24  26

问题 2009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杨某不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2011年4月,杨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83,多)

选项 A、对杨某被羁押,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B、返还,15万罚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C、如被没收推土机已被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及相应的赔偿金   
D、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答案A,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题中杨某人身自由受限制,赔偿金应该按照法条规定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A选项正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本题杨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已交付执行,事后杨某再审被改判无罪,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他有权获得赔偿,这是第一步。第二步.他是否有权利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杨某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如果在关押的过程中杨某有严重的损害结果的,他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D选项认为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一概否定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说法绝对化,是不正确的。   
D选项涉及的伴随性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是新修正《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伴随性精神损害的赔偿。所渭伴随性精神损害,是指违法的行政行为不是直接地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损害.而是该行为首先侵犯属于第3条和第17条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而这种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又导致了对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损害。可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条件有二:一是该行为符合本法第3条和第17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情形;二是同时对公民造成了精神上损害。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国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了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外.还要这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仍然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手段作为救济措施。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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