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admin2007-04-02  46

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选项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
B、认为国务院某部门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申请行政复议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
D、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并提出,并且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部委的规章,故B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故D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见C选项所述情形属于应当受理的范围,故为错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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